马来西亚 · 催款函、传票、破产通知书

收到律师、追债人员或法庭的信件?

催收信、律师催款函(俗称律师信)、传票(Writ of Summons)和破产通知书,在多数人看来都一样。它们并不一样。有些文件的时限已经开始计算。回答七个问题,本页会告诉您手上拿的是哪一份文件、法律给您多少天,以及您如果不采取行动会发生什么。

它不会询问您的姓名、金额,也不会问债权人是谁。您输入的资料不会离开您的浏览器。

为什么日期重要

传票给您 14 天登记应诉(提交出庭备忘录)[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]。破产通知书给您 7 天 [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]。两个时限都从送达之日起算,不是从您拆开信封那天起算。您如果不采取行动,对方可以在您缺席的情况下走下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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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文件

是有人欠您钱?本检查工具是给收到文件的人使用的。前往债务追讨

第 1 题,共 6 题

这份文件是谁发出的?

请看信头和签名栏。

请选择一个答案以继续。

它在阶梯上的位置

每一宗债务索偿都爬同一道阶梯。您手上的文件是其中一级。下一级就是期限过后会发生的事。

  1. 催款函

    由债权人、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私人信函。没有法定期限。

  2. 传票

    案件已入禀法庭并送达。债务人必须告知法庭将会抗辩,否则将缺席败诉。

    14 天

    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12 rule 4

  3. 判决

    法庭作出裁决,或因无人抗辩而作出判决。债务人可在允许的期限内申请撤销。

    30 天

    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42 rule 13

  4. 执行

    宣誓盘问、银行账户扣押令、查封与拍卖、冻结土地。把判决变成钱的工具。

  5. 破产通知书

    针对有未付法庭判决的个人。破产呈请前的最后一份文件。

    7 天

    适用于超过 RM100,000

    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3(1)(i) · 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5(1)(a)

  6. 法定催款通知(清盘)

    针对公司。清盘呈请前的最后一份文件。

    21 天

    适用于超过 RM50,000

    Companies Act 2016, section 466(1)(a) · 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
联系我们

把信件带来。我们会告诉您它是什么文件,以及下一步该怎么做。

通过 WhatsApp 发送文件照片,或致电我们。Tai & Khan Partnership 是一家位于八打灵再也的律师事务所(Advocates & Solicitors)。我们的第一步是查阅法庭记录,看看是否已经有针对您的案件入禀。

常见问题

律师信和法庭传票一样吗?

不一样。律师信是私人信函。它要求您付款或做某件事,但目前还没有法庭介入。传票(Writ of Summons,英文也称 summons)则来自法庭。它有法庭印章和案件编号。只有法庭文件才会启动法定期限。收到传票后,您有 14 天时间告知法庭您将抗辩 [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]。

我有多少天时间?

这取决于您手上拿的是什么文件。法庭传票:14 天。判决:30 天内可申请法庭撤销。破产通知书:7 天。发给公司的第 466 条通知:21 天。以上期限全部从文件送达您的那一天起算。律师信或催收信没有法定期限。信中写的「7 天」或「14 天」是发信人自己的时间表,不是法律。请使用上面的检查工具,看看哪一种适用于您。

他们可以因为这封信而逮捕我或查封我的财物吗?

不可以。一封信做不到这些。任何人要拿走您的财物或您的钱之前,法庭必须先作出判决。之后,债权人还必须回到法庭申请另一道命令。欠钱不是刑事罪。如果有人以逮捕或坐牢来恐吓您偿还欠款,那是警讯,不是法律。

这笔债务已经很久了。我还需要还吗?

通过法庭追讨也许不能。在马来西亚半岛,债权人通常有 6 年时间,从款项到期之日起入禀法庭告您 [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]。之后,您可以请法庭以时间过久为由驳回案件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借出款项的时效期是 3 年。有两件事会让时间重新开始计算:付出任何款项,即使金额很小;以及签署承认这笔债务的信函或表格 [第 26(2) 条及第 27(1) 条]。旧债不会消失。债权人仍然可以写信给您。但在您为旧债支付任何款项之前,请先咨询意见。

我从来没有收到传票,但却有一份针对我的判决。

您可以申请法庭撤销该判决。您有 30 天时间,从收到判决那天起算 [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]。如果传票是邮寄的,债权人必须出示已签名的 A.R. 回执卡,证明您已经收到。没有那张回执卡,法庭本不应作出缺席判决 [Goh Teng Whoo v Ample Objectives,联邦法院,2021]。请带上判决书和您还保留的任何信封。

我怎么知道这封信来自真实的律师事务所?

在 Malaysian Bar 的名录 legaldirectory.malaysianbar.org.my 上搜索该所的名称。每一家真实的事务所和每一位真实的律师都列在那里。至于马来西亚半岛通过 e-Kehakiman 系统入禀的法庭文件,请扫描上面的 QR 码,或把文件序号(Document Serial No.)输入司法机构的验证页面 ecourtservices.kehakiman.gov.my/Document/Verifier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请把印在文件上的验证码输入 ekss-portal.kehakiman.gov.my/portals/verify。如果该所不在名录中,或 QR 码打不开司法机构自己的网站,请不要付款。

你们会收费多少?

我们不获准公布收费。Legal Profession (Publicity) Rules 2025 禁止这么做。请把信件发给我们。在您作出任何决定之前,我们会说明这项工作涉及什么。

Tai & Khan Partnership · Advocates & Solicitors(律师事务所)· No. 36A, Jalan SS 21/58, Damansara Utama, 47400 Petaling Jaya, Selangor

本页以一般方式解释法律。它不是针对您个案的法律意见,使用它也不会使您成为本所的客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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