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到信件了?
催收信、律师信、法庭文件和破产通知书看起来很相似。它们并不相同。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,请先知道三件事:
- 律师催款函(俗称律师信)没有法定期限。信上写的天数是发信人自己定的时间表。
- 一份称为传票(Writ of Summons)的法庭文件则不同。法庭传票给您 14 天,告诉法庭您会抗辩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)。期限从文件送达(按规定的方式正式交到您手上)那天起算,不是从您打开它那天起算。破产通知书给您 7 天(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)。
- 在核对日期之前,不要为旧债支付小额的「诚意金」。付款可能让起诉您的时效重新计算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26(2) 条)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付款或已签署的书面承认,只有在时效期满之前作出,才会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偿还部分贷款本金,只有在这笔付款以您本人亲笔记录时才算数(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72 及 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49 第 19 及 20 条)。
如果您收到了一封信
律师信和传票是一样的吗?
不一样。律师信是私人信件。它要求您付款或做某件事,但目前还没有法庭介入。传票(Writ of Summons)则来自法庭。它有法庭印章和案件编号。只有法庭文件才会启动法定期限。收到传票,您有 14 天时间(自传票送达您之日起计算)告知法庭您将会抗辩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)。
我有多少天时间?
这要看您手上是什么文件。法庭发出的传票:14 天。判决:30 天,用来向法庭申请撤销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)。破产通知书:7 天。发给公司的第 466 条通知:21 天。判决的 30 天,自您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。其余的,自文件送达您之日起计算。律师信或催收信没有法定期限。信上写的「7 天」或「14 天」,是发信人自己定的时间表。请使用信件检查工具
他们可以因为这封信而逮捕我,或查封我的财物吗?
不可以。一封信两样都做不到。欠钱不是刑事罪。债权人要拿走您的财物或钱,必须先取得法庭判决,然后再走另一道法庭程序。分期付款(hire purchase)买的东西,以及抵押给贷款的房子或土地,规则不同。只有法庭可以因为债务下令逮捕或民事拘禁,而且只限于少数情况。例如:为逃避索偿准备出国的债务人,或有能力按法庭命令付款却拒绝付款的人。以逮捕来恐吓普通债务的追债人员或律师,说的不是实话。
你们会收取多少费用?
我们不获准公布收费。Legal Profession (Publicity) Rules 2025 禁止这样做。请把信件发给我们。在您决定任何事情之前,我们会告诉您这项工作包含什么。
有人欠您钱?
追讨分三步:催款函、法庭诉讼,然后执行判决。在马来西亚半岛,您有 6 年时间起诉,有 12 年时间执行判决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和第 6(3) 条)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(例如房屋贷款),在马来西亚半岛追讨贷款本金的时效是 12 年,不是 6 年。未付的利息是 6 年(第 21(1) 条及第 21(5) 条)。
法律内容以 为准。最后审阅日期:。
债务追讨阶梯
被拖欠款项的一方沿着阶梯往上走。欠款的一方在每一级都有期限。法庭裁决以下的任何一级,都不能拿走任何人的财物,也不能冻结银行账户。那只有在法庭作出裁决之后才会发生,而且需要再走一道法庭程序。分期付款(hire purchase)买的东西,以及抵押给贷款的房子或土地,规则不同。
催款函
由债权人、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私人信函。没有法定期限。
传票
案件已入禀法庭并送达。被告必须告诉法庭会抗辩,否则可能不经审讯就败诉。
14 天
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12 rule 4
判决
法庭作出裁决,或因无人抗辩而作出判决。债务人可在允许的期限内申请撤销。
30 天
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42 rule 13
执行
宣誓盘问、银行账户扣押令、查封与拍卖、冻结土地。把判决变成钱的工具。
破产通知书
针对有未付法庭判决(任何金额)的个人。破产呈请前的最后一步。
7 天
破产呈请:债务 RM100,000 或以上
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3(1)(i) · 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5(1)(a)
公司的第二条途径
公司欠钱时,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条途径:先起诉(上面的步骤),或向公司发出第 466 条通知。
催款函
由债权人、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私人信函。没有法定期限。
第 466 条通知(法定催款通知)
针对公司。清盘呈请前的最后一步。
21 天
债务超过 RM50,000
Companies Act 2016, section 466(1)(a) · 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清盘呈请
向法庭申请关闭(清盘)公司的案件。如果法庭作出清盘令,清盘人会接管公司。
如果有人欠您钱
在马来西亚,债权人追讨未清偿的债务分三步:催款函、法庭诉讼,以及执行判决。我们为被拖欠款项的企业和个人办理案件:未付的发票、借款、租金,以及尚未获付的法庭判决。从第一封信开始,我们的目标就是尽早在庭外达成和解。
第 1 步:信件
催款函(Letter of Demand)列明欠款金额、原因和付款日期。马来西亚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日期,信上的日期是发信人自己定的。催款函不是法庭文件,也不会启动法定期限。
阅读详情: 第 1 步:信件
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催款函(Letter of Demand)会列明欠了什么、为什么欠,以及付款的日期。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日期。一般做法是七天到十四天。许多获得清偿的债务,都是在这一步付清的。
如果债务人是公司,欠款超过 RM50,000,还有一份更强的文件:依据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发出的法定催款通知(statutory demand)。它给公司 21 天时间付款、议定还款条件或提供担保。公司若一样都没有做,法律即视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,您可以申请把它清盘。
如果债务人是个人,而您已经取得最终法庭判决,还有破产通知书(bankruptcy notice)。判决金额多少都可以发出,它给 7 天时间(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)。破产呈请则需要 RM100,000 或以上的债务(Insolvency Act 1967 第 5(1)(a) 条,经 Act A1624 修订)。
第 2 步:法庭诉讼
在马来西亚法庭,债务索偿由入禀传票开始,然后把传票送达债务人。债务人在送达后有 14 天时间入禀出庭(enter an appearance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)。如果债务人不这样做,债权人可以不经聆讯取得缺席判决(第 13 号命令)。
阅读详情: 第 2 步:法庭诉讼
我们入禀索偿,并把文件送达债务人。在法庭用语中,这份索偿称为传票,递交的动作称为送达。
债务人此后有 14 天时间告知法庭他将会抗辩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)。如果他不这样做,法庭可以不经聆讯作出判决(第 13 号命令)。这称为缺席判决,许多债务案件就是这样结束的。
如果传票以挂号邮寄送出,邮局会退回一张已签名的回执卡。我们需要拿回这张卡。没有它,法庭不会作出缺席判决(Goh Teng Whoo v Ample Objectives,联邦法院,2021)。
由哪个法院审理,取决于金额。RM100,000 或以下由推事法院审理。超过 RM100,000 至 RM1,000,000,由地方法院审理。再高则由高等法院审理(马来西亚司法机构)。业主与租户之间的索偿,例如欠租,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由地方法院审理(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第 65(1)(a) 条)。
如果您是个人,而债务是 RM5,000 或以下,可以走小额索偿程序。它比较便宜、比较快,但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)。
传票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送达(第 6 号命令第 7 条规则)。
第 3 步:您已取得判决。接下来呢?
马来西亚的法庭判决本身不会追收债务。债权人必须申请执行,例如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、查封与拍卖令或判决债务人传票。判决可以在 12 年内强制执行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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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是一份法庭命令,指令债务人付款给您。它本身不会追收任何款项。法庭不会替您追债务人,也不会自动发生任何事。下一步要由您行动。许多人到这里就停下来,而没有人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张纸。
执行的意思,是用法庭的工具,从债务人拥有的东西中取得款项。第一件事是查清楚他有什么。
您不必按任何次序使用这些工具。规则容许您同时使用一种或多种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5 号命令第 1 条规则)。分期付款令不会阻止查封。破产不需要先有一次失败的查封。
判决可以在 12 年内强制执行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)。首 6 年过后,您必须先取得法庭准许,才可以发出查封与拍卖令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)。
法庭对每一项工具收取入禀费,并从它替您收到的钱中抽取小额佣金。那是法庭的收费,不是我们的。
第一步,查清楚债务人有什么
对他进行宣誓盘问。
您可以要求债务人到庭,回答关于他的收入、他的财产,以及他卖掉或送走了什么的问题。这称为判决债务人传票(judgment debtor summons,Debtors Act 1957 第 4 条)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一次过付清,或分期付款。
也盘问其他人。
任何可能知道债务人钱财状况的人,都可以被传召为证人:银行职员、生意伙伴、配偶、会计师(Debtors Act 1957 第 4(3) 条)。这是整个制度中范围最广的查找工具,却几乎没有人使用。
查阅公开登记册。
在 SSM 做公司查册,可以看到董事和股东。押记查册显示公司用什么作抵押借款,往往会点出那处房产。土地查册显示某处房产的业主,但前提是您已经有地契编号。破产查册显示是否已有其他人对债务人采取行动。
认清行不通的路。
土地不能用一个人的姓名来查。没有债务人的同意或法庭命令,不能向 CTOS 这类信贷报告机构调取信贷报告(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ct 2010 第 24 条)。国家银行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,才会发放关于该人的 CCRIS 资料(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ct 2009 第 47(2) 条)。车辆的车主没有公开查询途径。判决债务人传票是突破这三道障碍的合法方法。
然后按资产配对工具
银行账户扣押令. 法律名称: 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(garnishee proceedings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9 号命令). 他们有什么: 银行账户里的钱,或别人欠他们的钱.
它的作用: 法庭命令银行或那名第三者,把钱付给您而不是付给债务人。它涵盖往来账户、储蓄账户和定期存款。
要注意的地方命令只从送达银行的那一刻起生效。在那之前转走的钱就追不回了。速度和出其不意很重要。
查封并拍卖. 法律名称: 查封与拍卖令(Writ of Seizure and Sale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及 47 号命令). 他们有什么: 他们拥有的物品:车辆、存货、机器、家具.
它的作用: 法庭执达吏查封债务人的动产,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。您从售卖所得中获付款项。
要注意的地方法庭本身的查封与拍卖费用先行扣除。衣物、寝具、煮食锅具和营生用的工具在一个不高的固定价值以内受到保护,手艺人的工具则完全受到保护(Debtors Act 1957 第 3(1)(a) 及 (b) 条)。查封若一无所获,这件事本身就是破产的理由(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j) 条)。
冻结土地,然后出售. 法律名称: 土地禁制令(prohibitory order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7 号命令第 6 条规则;National Land Code 第 334 至 339 条). 他们有什么: 土地或房屋.
它的作用: 命令会登记在地契上,阻止债务人出售、转让或抵押该房产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把它卖掉。
要注意的地方在命令于土地局登记之前,什么都没有被冻结。命令在 6 个月后失效,除非在此之前获得展期。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比较难处理。
股份押记. 法律名称: 押记令(charging order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0 号命令). 他们有什么: 公司的股份.
它的作用: 法庭把债务人的股份或政府债券押记给您,让它们可以卖掉来清偿欠款。
要注意的地方只限高等法院。它不能用于土地。要到首份命令作出 6 个月之后,才可以强制执行。
法庭委任的收款人. 法律名称: 衡平法执行下的接管人(receiver by way of equitable execution,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1 号命令). 他们有什么: 他们收取的租金或其他收入.
它的作用: 法庭委任一名接管人,收取那笔收入,例如租户缴付的租金,然后付给您。
要注意的地方只限高等法院。如果接管人的开销会吃掉收到的钱,法庭会拒绝。
分期付款令,然后是最后手段. 法律名称: Debtors Act 1957 第 4(6)、(8) 及 (9) 条. 他们有什么: 有能力付款却拒绝付款的债务人.
它的作用: 经过宣誓盘问后,法庭可以命令分期付款。有能力付款却仍然不付的债务人,可以被送入民事监禁,最长 6 个星期。
要注意的地方监禁不会取消债务,而且债务人在里面期间的开销由您承担(Debtors Act 1957 第 10 及 14 条)。这是施压的工具,不是取得款项的办法。
破产或清盘. 法律名称: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及 5(1)(a) 条(经 Act A1624 修订);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. 他们有什么: 您找不到任何财产,但欠款金额很大.
它的作用: 对于被法庭最终判决欠债的个人,用破产通知书,判决金额多少都可以;如果债务达 RM100,000 或以上,再提出破产呈请。对于欠款超过 RM50,000 的公司,先用法定催款通知,然后提出清盘呈请。之后由一名官员接管债务人的事务,并寻找您找不到的资产。
要注意的地方找到的财产,您可能要与其他所有债权人分。对个人而言,破产往往断绝了获得全额清偿的机会。
在外国登记判决. 法律名称: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 第 10 条及第一附表. 他们有什么: 在其他国家的资产.
它的作用: 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英国、新加坡、香港、汶莱、印度、斯里兰卡和纽西兰登记并强制执行。高等法院会为此发出判决的经核证副本。
要注意的地方只限这七个地方。不包括澳洲、美国、香港以外的中国、印尼或泰国。在印度,有些邦不包括在内。每个国家各自订定登记外国判决的期限,所以要及早行动。
手上有未付的发票或尚未获付的判决?用 WhatsApp 发给我们。我们会告诉您目前处于哪一步,以及下一步涉及什么。
时限、常见错误与税务
对您不利的时效期
在马来西亚半岛,债务索偿的时效期是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)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,贷款本金的时效期是 12 年(第 21(1) 条)。沙巴和砂拉越有自己的时效期,有些短至 3 年。
阅读详情: 对您不利的时效期
在马来西亚半岛,您必须在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内入禀索偿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)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(例如房屋贷款),在马来西亚半岛追讨贷款本金的时效是 12 年,不是 6 年。未付的利息是 6 年(第 6(5)(b) 条、第 21(1) 条及第 21(5) 条)。如果债务人偿还了一部分,或签署了书面承认债务的文件,时间就可以从那个日期重新开始计算(第 26(2) 条及第 27(1) 条)。沙巴和砂拉越有自己的规则:书面合约是 6 年,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是 3 年,以土地作抵押的款项是 12 年(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72;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49)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付款或已签署的书面承认,只有在时效期满之前作出,才会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偿还部分贷款本金,只有在这笔付款以付款人本人亲笔记录时才算数(两部法令各自的第 19 及 20 条)。如果日期已经接近,请现在就行动。
削弱索偿的五个错误
在马来西亚,有五个错误会削弱债务索偿:恐吓、拖延、记录不全、金额算错,以及法定催款通知或破产通知书出错。恐吓债务人以迫使对方付款,可能构成罪行(Penal Code 第 503 及 506 条)。
阅读详情: 削弱索偿的五个错误
- 恐吓。恐吓他人以迫使对方付款,可能构成罪行(Penal Code 第 503 及 506 条)。意图骚扰的重复讯息也可能构成罪行(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第 233(1)(b) 条)。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,代信贷机构追收消费信贷债务的公司必须注册(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第 57 条)。在 2026 年 6 月 1 日已经营业的追债公司,可以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申请,并在等候期间继续营业(第 135 条)。该法令也禁止在追债过程中骚扰和胁迫(第 87(1) 条及附表 6)。
- 拖延。越接近 6 年时效期,每过一个月,您寻找债务人资产的时间就少一个月。
- 记录不全。发票、结单或送货证明不齐全,会把一笔清楚的债务变成一场争论。
- 金额算错。利息、部分还款和抵销必须先算对,然后才发信。
- 跳过正式步骤。法定催款通知或破产通知书如果有错,会被法庭驳回,您就要从头再来。
坏账与税务
马来西亚的企业如果把无法追回的债务撇账,或许可以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该笔金额(Income Tax Act 1967)。企业需要保存为追回该笔债务所采取步骤的记录。
阅读详情: 坏账与税务
如果您的企业在真正努力之后仍无法追回一笔债务,并把它撇账,企业或许可以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该笔金额(Income Tax Act 1967)。请保存您所采取步骤的记录。支持这项扣除的,正是那份记录。
期限与门槛
起诉与执行的时限
- 就债务提告的时效期(马来西亚半岛)
- 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(例如房屋贷款):贷款本金为 12 年。
- 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、6(5)(b) 及 21(1) 条
- 就债务提告的时效期(沙巴和砂拉越)
- 书面合约 6 年。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 3 年。以土地作抵押的款项:12 年。
- 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72) 附表第 39、94、95 及 101 条;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49) 附表第 38、93、94 及 101 条
- 执行判决的期限
- 12 年。6 年过后,查封与拍卖须先取得法庭准许。
- 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;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
文件送达之后的期限
- 回应传票的期限(马来西亚半岛)
- 传票送达后 14 天。送达当天不计算在内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及第 3 号命令第 2(2) 条规则
- 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期限
- 您收到判决后 30 天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
- 遵从法定催款通知的期限
- 送达后 21 天
-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
- 遵从破产通知书的期限
- 在马来西亚境内送达后 7 天
-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
金额门槛
- 小额索偿上限
- RM5,000。只限个人,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
- 提出破产呈请的最低债务额
- RM100,000
-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5(1)(a) 条(经 Act A1624 修订)
- 凭法定催款通知把公司清盘的最低债务额
- 超过 RM50,000
-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;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法律用语的意思
显示 11 个术语
- 催款函(Letter of Demand)
- 催款函是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律师发出的私人信函,列明欠款金额和付款日期。它不是法庭文件,信上的日期也不是法定期限。
- 没有成文法规定它的格式或期限
- 法定催款通知(statutory demand)
- 法定催款通知是留在公司注册办事处的书面通知,要求公司在 21 天内偿还超过 RM50,000 的债务。公司若不付款、不提供担保,也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妥协,法律即视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,债权人可以提出清盘呈请。
-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;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- 破产通知书(bankruptcy notice)
- 破产通知书是法庭应持有终局判决(任何金额)的债权人的要求而发出的通知,要求某人在送达后 7 天内偿还判决债务。不遵从的人即作出了破产行为。被拖欠 RM100,000 或以上的债权人,随后可以提出破产呈请。
-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及 5(1)(a) 条(经 Act A1624 修订);Insolvency Rules 2017 第 89 及 90 条规则
- 传票(Writ of Summons)
- 传票是启动民事索偿的法庭文件。被告在送达后有 14 天时间入禀出庭。传票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送达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及第 6 号命令第 7 条规则
- 缺席判决(judgment in default)
- 缺席判决是因为被告没有在期限内入禀出庭,法庭不经聆讯而作出的判决。被告可以在收到判决后 30 天内申请撤销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3 号命令及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
- 同意判决(consent judgment)
- 同意判决是记录双方议定条款的法庭命令。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,法庭会强制执行其中议定的条款。超出原本索偿范围的条款,必须另行提告才能强制执行。
- 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 [2022] 4 MLRA 200(上诉庭)
- 第三债务人扣押令(garnishee order)
- 第三债务人扣押令是一份法庭命令,要求欠判决债务人钱的第三者(最常见的是银行)把那笔钱改为付给判决债权人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9 号命令
- 查封与拍卖令(Writ of Seizure and Sale)
- 查封与拍卖令是一份法庭命令,由法庭执达吏查封判决债务人的动产,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,以清偿判决债务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及 47 号命令
- 判决债务人传票(judgment debtor summons)
- 判决债务人传票要求判决债务人到庭,在宣誓下回答关于收入和财产的问题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一次过付清,或分期付款。
- Debtors Act 1957 第 4 条
- 押记令(charging order)
- 押记令是高等法院的命令,把判决债务人的股份或政府债券押记给判决债权人,让它们可以卖掉来清偿债务。它不适用于土地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0 号命令
- 土地禁制令(prohibitory order)
- 土地禁制令是登记在地契上的法庭命令,在法庭下令出售之前,阻止判决债务人出售、转让或抵押该土地。它只在土地局登记之后才生效。
-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7 号命令第 6 条规则;National Land Code 第 334 至 339 条
债务追讨常见问题
如果有人欠您钱
债务追讨需要多长时间?
这要看是哪一步。一封信在几天内会有回复,或者完全没有回复。一宗法庭诉讼,在送达之后至少要 14 天,才可以取得缺席判决;如果债务人抗辩,时间更长。判决之后的追收,取决于债务人拥有什么,以及财产在哪里。在我们看过文件之前,我们不会给您一个时间表。
我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我的法律费用吗?
法庭可以命令败诉一方支付讼费,但金额由法庭自行定夺,通常少于实际支出。有些合约写明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的全部费用。请把合约带来,让我们查看。
债务人是一家已经停止营运的公司。
没有资产的公司无法清偿判决。在提告之前,我们会查核该公司在 SSM 的状况、它用什么作抵押借款,以及董事是否签了个人担保。依据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发出的法定催款通知是一种施压手段,不是款项。
公司欠钱不还,我可以向董事个人追讨吗?
通常不可以:公司是独立的法人,所以它的债务是它自己的(Companies Act 2016 第 20 条)。如果董事签了个人担保,董事就要个人付款。对于明知而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经营业务的任何人,法庭也可以判他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。债权人可以在清盘程序中,或在针对公司的法庭诉讼中提出这项申请,但必须证明对方不诚实(第 540(1) 条)。高级职员明知公司没有合理的偿还预期,仍然承担债务,即属犯罪(第 539(3) 条)。定罪之后,法庭可以命令该高级职员偿还这笔债务(第 540(2) 条)。
我可以使用小额索偿程序吗?
如果您是个人,而债务是 RM5,000 或以下,可以(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)。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。公司,以及替他人追收债务的人,都不能使用。
这笔债务是不是太旧,已经不能提告?
在马来西亚半岛,时效期是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(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)。房屋贷款或其他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,贷款本金有 12 年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书面合约是 6 年,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是 3 年。付款,或签署书面承认这笔债务,可以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在沙巴和砂拉越,这只在时效期满之前才有效。如果日期已经接近,请现在就行动。
我已经有判决了。为什么什么都没有发生?
因为判决不会自己追收。法庭不会去追债务人。您或您的律师,必须申请上文所说的追收工具,一次一项,或几项一起。如果您手上有判决却一直没有动作,请把它带来给我们。第一步是查清楚债务人有什么。
我可以委托追债公司吗?怎样查证它已经注册?
可以,但追讨消费债务(例如信用卡或个人贷款)的追债公司,必须向消费信贷委员会(Suruhanjaya Kredit Pengguna,SKP)注册(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第 57 条)。在 2026 年 6 月 1 日已经营业的追债公司,可以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申请,并在等候期间继续营业(第 135 条)。该法令规定 SKP 必须公布已注册追债公司的名单(第 76 条);请到 SKP 的网站查阅。如果在那里找不到这家追债公司,请向它索取 SKP 注册证明,或它已按时申请的证明;有任何疑问,可以通过 SKP 的 CARE 门户(care.skp.gov.my)询问。只追讨商业发票、租金或水电费的公司,不在这项注册范围内。律师事务所也不在内(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附表 4;SKP FAQs v1.1 第 26 题)。追债人员不可以骚扰或恐吓债务人。是追债人员在找您?请使用信件检查工具
资料来源
本页引用的法令、规则、案例和官方刊物。如果网上有官方文本,链接会打开原文。
- Limitation Act 1953 (Act 254)
- 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72)
- 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49)
- Rules of Court 2012 [P.U.(A) 205/2012]
- Debtors Act 1957 (Act 256)
- Insolvency Act 1967 (Act 360)
- Insolvency (Amendment) Act 2020 (Act A1624)
- Insolvency Rules 2017 [P.U. (A) 305/2017]
- Companies Act 2016 (Act 777)
- 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- National Land Code (Act 828)
-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 (Act 99)
- 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(Act 452)
- Penal Code (Act 574)
-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(Act 588)
- 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(Act 873)
- Consumer Credit Commission (SKP): FAQs on Authorisation Standards, CORE System and Conduct Standards, v1.1 (24 September 2026)
-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ct 2010
- 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ct 2009 (Act 701)
- Income Tax Act 1967
- Hire-Purchase Act 1967 (Act 212)
- Goh Teng Whoo & Anor v Ample Objectives Sdn Bhd [2021] 3 MLJ 159 (Federal Court)
- 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 [2022] 4 MLRA 200 (Court of Appeal)
-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(Act 92)
- Judiciary of Malaysia: jurisdiction of the Sessions Court and the Magistrates' Court
- Malaysian Judiciary Yearbook 2022
Tai & Khan Partnership · Advocates & Solicitors(律师事务所)· No. 36A, Jalan SS 21/58, Damansara Utama, 47400 Petaling Jaya, Selango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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