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马来西亚的债务追讨

每一笔未获清偿的债务都走同样的步骤：一封信、一场法庭诉讼、一个法庭裁决，然后是追收。本页说明每一个步骤和它的时限。

由 Tai & Khan Partnership（Advocates & Solicitors，Petaling Jaya）撰写及审阅。
法律内容以 2026年9月27日 为准。最后审阅日期：2026年9月27日。

## 期限与门槛

### 起诉与执行的时限

| 事项 | 数字 | 依据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就债务提告的时效期（马来西亚半岛） | 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（例如房屋贷款）：贷款本金为 12 年。 | 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、6(5)(b) 及 21(1) 条 |
| 就债务提告的时效期（沙巴和砂拉越） | 书面合约 6 年。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 3 年。以土地作抵押的款项：12 年。 | 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72) 附表第 39、94、95 及 101 条；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49) 附表第 38、93、94 及 101 条 |
| 执行判决的期限 | 12 年。6 年过后，查封与拍卖须先取得法庭准许。 | 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；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 |

### 文件送达之后的期限

| 事项 | 数字 | 依据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回应传票的期限（马来西亚半岛） | 传票送达后 14 天。送达当天不计算在内。 |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及第 3 号命令第 2(2) 条规则 |
| 申请撤销缺席判决的期限 | 您收到判决后 30 天 |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 |
| 遵从法定催款通知的期限 | 送达后 21 天 |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 |
| 遵从破产通知书的期限 | 在马来西亚境内送达后 7 天 |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 |

### 金额门槛

| 事项 | 数字 | 依据 |
| --- | --- | --- |
| 小额索偿上限 | RM5,000。只限个人，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。 |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 |
| 提出破产呈请的最低债务额 | RM100,000 |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5(1)(a) 条（经 Act A1624 修订） |
| 凭法定催款通知把公司清盘的最低债务额 | 超过 RM50,000 |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；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 |

## 债务追讨阶梯

被拖欠款项的一方沿着阶梯往上走。欠款的一方在每一级都有期限。法庭裁决以下的任何一级，都不能拿走任何人的财物，也不能冻结银行账户。那只有在法庭作出裁决之后才会发生，而且需要再走一道法庭程序。分期付款（hire purchase）买的东西，以及抵押给贷款的房子或土地，规则不同。

1. **催款函** — 由债权人、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私人信函。没有法定期限。
2. **传票** — 案件已入禀法庭并送达。被告必须告诉法庭会抗辩，否则可能不经审讯就败诉。
   - 14 天
 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12 rule 4
3. **判决** — 法庭作出裁决，或因无人抗辩而作出判决。债务人可在允许的期限内申请撤销。
   - 30 天
 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, Order 42 rule 13
4. **执行** — 宣誓盘问、银行账户扣押令、查封与拍卖、冻结土地。把判决变成钱的工具。
5. **破产通知书** — 针对有未付法庭判决（任何金额）的个人。破产呈请前的最后一步。
   - 7 天
   - 破产呈请：债务 RM100,000 或以上
   - 依据: 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3(1)(i)
   - 依据: Insolvency Act 1967, section 5(1)(a)

### 公司的第二条途径

公司欠钱时，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条途径：先起诉（上面的步骤），或向公司发出第 466 条通知。

1. **催款函** — 由债权人、追债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发出的私人信函。没有法定期限。
2. **第 466 条通知（法定催款通知）** — 针对公司。清盘呈请前的最后一步。
   - 21 天
   - 债务超过 RM50,000
   - 依据: Companies Act 2016, section 466(1)(a)
   - 依据: 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3. **清盘呈请** — 向法庭申请关闭（清盘）公司的案件。如果法庭作出清盘令，清盘人会接管公司。

## 收到信件了？

催收信、律师信、法庭文件和破产通知书看起来很相似。它们并不相同。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，请先知道三件事：

- 律师催款函（俗称律师信）没有法定期限。信上写的天数是发信人自己定的时间表。
- 一份称为传票（Writ of Summons）的法庭文件则不同。法庭传票给您 14 天，告诉法庭您会抗辩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）。期限从文件送达（按规定的方式正式交到您手上）那天起算，不是从您打开它那天起算。破产通知书给您 7 天（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）。
- 在核对日期之前，不要为旧债支付小额的「诚意金」。付款可能让起诉您的时效重新计算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26(2) 条）。在沙巴和砂拉越，付款或已签署的书面承认，只有在时效期满之前作出，才会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偿还部分贷款本金，只有在这笔付款以您本人亲笔记录时才算数（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72 及 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49 第 19 及 20 条）。

[使用律师信检查](https://www.tkp.com.my/zh/lawyers-letter-check#check) — https://www.tkp.com.my/zh/lawyers-letter-check.md

## 如果有人欠您钱

在马来西亚，债权人追讨未清偿的债务分三步：催款函、法庭诉讼，以及执行判决。我们为被拖欠款项的企业和个人办理案件：未付的发票、借款、租金，以及尚未获付的法庭判决。从第一封信开始，我们的目标就是尽早在庭外达成和解。

### 第 1 步：信件

催款函（Letter of Demand）列明欠款金额、原因和付款日期。马来西亚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日期，信上的日期是发信人自己定的。催款函不是法庭文件，也不会启动法定期限。

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催款函（Letter of Demand）会列明欠了什么、为什么欠，以及付款的日期。没有法律规定这个日期。一般做法是七天到十四天。许多获得清偿的债务，都是在这一步付清的。

如果债务人是公司，欠款超过 RM50,000，还有一份更强的文件：依据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发出的法定催款通知（statutory demand）。它给公司 21 天时间付款、议定还款条件或提供担保。公司若一样都没有做，法律即视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，您可以申请把它清盘。

如果债务人是个人，而您已经取得最终法庭判决，还有破产通知书（bankruptcy notice）。判决金额多少都可以发出，它给 7 天时间（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条）。破产呈请则需要 RM100,000 或以上的债务（Insolvency Act 1967 第 5(1)(a) 条，经 Act A1624 修订）。

### 这道阶梯是为和解而设的

在马来西亚，债务追讨的每一步都让债务人有理由在下一步之前和解。和解最好记录为同意判决（consent judgment），因为法庭会强制执行同意判决中议定的条款（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，上诉庭，2022）。

大多数欠钱的人不想打官司。他们只想这件事结束。这道阶梯的设计是：在每一级，付款或议定还款条件都是最容易的出路。

每一级都加重压力。律师信显示您是认真的。传票启动一个债务人无法忽视的 14 天时限。判决则打开下文所说的追收工具。和解通常出现在压力之后，而不是相反。有些债务人在收到第一封信时就和解。有些人要到传票之后，或要到判决之后，才和解。走到审讯的很少。

法庭看到的情况也一样。2022 年，经法庭本身的调解中心处理的民事案件，约有一半在那里达成和解：高等法院 45%，下级法院 53%（Malaysian Judiciary Yearbook 2022，法庭附设调解，成功率按马来西亚司法机构的定义计算）。

我们的工作是按正确的次序爬上这道阶梯，让和解成为债务人最好的选择，然后使和解稳固。这表示把它记录为同意判决（consent judgment），即双方都同意的法庭命令。同意判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；如果债务人停止付款，法庭会强制执行其中议定的条款（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，上诉庭，2022，第 31 段）。这些条款必须留在原本索偿的范围之内。如果条款超出原本的索偿，您必须另行提告才能强制执行（Mega Palm，第 38 至 47 段）。只存档于法庭、没有作出命令的和解条款，不能用这个方法强制执行。您必须重新提告。

### 第 2 步：法庭诉讼

在马来西亚法庭，债务索偿由入禀传票开始，然后把传票送达债务人。债务人在送达后有 14 天时间入禀出庭（enter an appearance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）。如果债务人不这样做，债权人可以不经聆讯取得缺席判决（第 13 号命令）。

我们入禀索偿，并把文件送达债务人。在法庭用语中，这份索偿称为传票，递交的动作称为送达。

债务人此后有 14 天时间告知法庭他将会抗辩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）。如果他不这样做，法庭可以不经聆讯作出判决（第 13 号命令）。这称为缺席判决，许多债务案件就是这样结束的。

如果传票以挂号邮寄送出，邮局会退回一张已签名的回执卡。我们需要拿回这张卡。没有它，法庭不会作出缺席判决（Goh Teng Whoo v Ample Objectives，联邦法院，2021）。

由哪个法院审理，取决于金额。RM100,000 或以下由推事法院审理。超过 RM100,000 至 RM1,000,000，由地方法院审理。再高则由高等法院审理（马来西亚司法机构）。业主与租户之间的索偿，例如欠租，不论金额多少都可以由地方法院审理（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第 65(1)(a) 条）。

如果您是个人，而债务是 RM5,000 或以下，可以走小额索偿程序。它比较便宜、比较快，但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）。

传票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送达（第 6 号命令第 7 条规则）。

### 第 3 步：您已取得判决。接下来呢？

马来西亚的法庭判决本身不会追收债务。债权人必须申请执行，例如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、查封与拍卖令或判决债务人传票。判决可以在 12 年内强制执行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）。

判决是一份法庭命令，指令债务人付款给您。它本身不会追收任何款项。法庭不会替您追债务人，也不会自动发生任何事。下一步要由您行动。许多人到这里就停下来，而没有人执行的判决只是一张纸。

执行的意思，是用法庭的工具，从债务人拥有的东西中取得款项。第一件事是查清楚他有什么。

#### 第一步，查清楚债务人有什么

- 对他进行宣誓盘问。您可以要求债务人到庭，回答关于他的收入、他的财产，以及他卖掉或送走了什么的问题。这称为判决债务人传票（judgment debtor summons，Debtors Act 1957 第 4 条）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一次过付清，或分期付款。
- 也盘问其他人。任何可能知道债务人钱财状况的人，都可以被传召为证人：银行职员、生意伙伴、配偶、会计师（Debtors Act 1957 第 4(3) 条）。这是整个制度中范围最广的查找工具，却几乎没有人使用。
- 查阅公开登记册。在 SSM 做公司查册，可以看到董事和股东。押记查册显示公司用什么作抵押借款，往往会点出那处房产。土地查册显示某处房产的业主，但前提是您已经有地契编号。破产查册显示是否已有其他人对债务人采取行动。
- 认清行不通的路。土地不能用一个人的姓名来查。没有债务人的同意或法庭命令，不能向 CTOS 这类信贷报告机构调取信贷报告（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ct 2010 第 24 条）。国家银行只有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，才会发放关于该人的 CCRIS 资料（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ct 2009 第 47(2) 条）。车辆的车主没有公开查询途径。判决债务人传票是突破这三道障碍的合法方法。

#### 然后按资产配对工具

- **银行账户扣押令** — 第三债务人扣押程序（garnishee proceedings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9 号命令）. 法庭命令银行或那名第三者，把钱付给您而不是付给债务人。它涵盖往来账户、储蓄账户和定期存款。 命令只从送达银行的那一刻起生效。在那之前转走的钱就追不回了。速度和出其不意很重要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银行账户里的钱，或别人欠他们的钱
- **查封并拍卖** — 查封与拍卖令（Writ of Seizure and Sale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及 47 号命令）. 法庭执达吏查封债务人的动产，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。您从售卖所得中获付款项。 法庭本身的查封与拍卖费用先行扣除。衣物、寝具、煮食锅具和营生用的工具在一个不高的固定价值以内受到保护，手艺人的工具则完全受到保护（Debtors Act 1957 第 3(1)(a) 及 (b) 条）。查封若一无所获，这件事本身就是破产的理由（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j) 条）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他们拥有的物品：车辆、存货、机器、家具
- **冻结土地，然后出售** — 土地禁制令（prohibitory order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7 号命令第 6 条规则；National Land Code 第 334 至 339 条）. 命令会登记在地契上，阻止债务人出售、转让或抵押该房产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把它卖掉。 在命令于土地局登记之前，什么都没有被冻结。命令在 6 个月后失效，除非在此之前获得展期。与他人共同拥有的房产比较难处理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土地或房屋
- **股份押记** — 押记令（charging order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0 号命令）. 法庭把债务人的股份或政府债券押记给您，让它们可以卖掉来清偿欠款。 只限高等法院。它不能用于土地。要到首份命令作出 6 个月之后，才可以强制执行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公司的股份
- **法庭委任的收款人** — 衡平法执行下的接管人（receiver by way of equitable execution，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1 号命令）. 法庭委任一名接管人，收取那笔收入，例如租户缴付的租金，然后付给您。 只限高等法院。如果接管人的开销会吃掉收到的钱，法庭会拒绝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他们收取的租金或其他收入
- **分期付款令，然后是最后手段** — Debtors Act 1957 第 4(6)、(8) 及 (9) 条. 经过宣誓盘问后，法庭可以命令分期付款。有能力付款却仍然不付的债务人，可以被送入民事监禁，最长 6 个星期。 监禁不会取消债务，而且债务人在里面期间的开销由您承担（Debtors Act 1957 第 10 及 14 条）。这是施压的工具，不是取得款项的办法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有能力付款却拒绝付款的债务人
- **破产或清盘** —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及 5(1)(a) 条（经 Act A1624 修订）；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. 对于被法庭最终判决欠债的个人，用破产通知书，判决金额多少都可以；如果债务达 RM100,000 或以上，再提出破产呈请。对于欠款超过 RM50,000 的公司，先用法定催款通知，然后提出清盘呈请。之后由一名官员接管债务人的事务，并寻找您找不到的资产。 找到的财产，您可能要与其他所有债权人分。对个人而言，破产往往断绝了获得全额清偿的机会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您找不到任何财产，但欠款金额很大
- **在外国登记判决** —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 第 10 条及第一附表. 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在英国、新加坡、香港、汶莱、印度、斯里兰卡和纽西兰登记并强制执行。高等法院会为此发出判决的经核证副本。 只限这七个地方。不包括澳洲、美国、香港以外的中国、印尼或泰国。在印度，有些邦不包括在内。每个国家各自订定登记外国判决的期限，所以要及早行动。
  - 他们有什么: 在其他国家的资产

#### 不能碰的东西

不论债务人欠多少，有些东西都碰不到。工资和薪金受到保护，不受执行程序影响（Debtors Act 1957 第 3(1)(f) 条）。该法令容许就每月超过 RM200 的部分作出例外，但没有法庭规则把它落实。马来西亚没有别国那种扣薪令。公积金（EPF）存款不能被任何债权人因任何债务而动用（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第 51 条）。政府退休金受到保护（Debtors Act 1957 第 3 条）。一名债务人若有不错的薪金、大笔公积金存款，此外一无所有，那么就追收而言，他就是一个什么都没有的债务人。在您为执行花钱之前，我们会先这样告诉您。

您不必按任何次序使用这些工具。规则容许您同时使用一种或多种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5 号命令第 1 条规则）。分期付款令不会阻止查封。破产不需要先有一次失败的查封。

判决可以在 12 年内强制执行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3) 条）。首 6 年过后，您必须先取得法庭准许，才可以发出查封与拍卖令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）。

法庭对每一项工具收取入禀费，并从它替您收到的钱中抽取小额佣金。那是法庭的收费，不是我们的。

## 时限、常见错误与税务

### 对您不利的时效期

在马来西亚半岛，债务索偿的时效期是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）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，贷款本金的时效期是 12 年（第 21(1) 条）。沙巴和砂拉越有自己的时效期，有些短至 3 年。

在马来西亚半岛，您必须在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内入禀索偿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）。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（例如房屋贷款），在马来西亚半岛追讨贷款本金的时效是 12 年，不是 6 年。未付的利息是 6 年（第 6(5)(b) 条、第 21(1) 条及第 21(5) 条）。如果债务人偿还了一部分，或签署了书面承认债务的文件，时间就可以从那个日期重新开始计算（第 26(2) 条及第 27(1) 条）。沙巴和砂拉越有自己的规则：书面合约是 6 年，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是 3 年，以土地作抵押的款项是 12 年（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72；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, Cap. 49）。在沙巴和砂拉越，付款或已签署的书面承认，只有在时效期满之前作出，才会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偿还部分贷款本金，只有在这笔付款以付款人本人亲笔记录时才算数（两部法令各自的第 19 及 20 条）。如果日期已经接近，请现在就行动。

### 削弱索偿的五个错误

在马来西亚，有五个错误会削弱债务索偿：恐吓、拖延、记录不全、金额算错，以及法定催款通知或破产通知书出错。恐吓债务人以迫使对方付款，可能构成罪行（Penal Code 第 503 及 506 条）。

1. 恐吓。恐吓他人以迫使对方付款，可能构成罪行（Penal Code 第 503 及 506 条）。意图骚扰的重复讯息也可能构成罪行（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第 233(1)(b) 条）。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，代信贷机构追收消费信贷债务的公司必须注册（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第 57 条）。在 2026 年 6 月 1 日已经营业的追债公司，可以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申请，并在等候期间继续营业（第 135 条）。该法令也禁止在追债过程中骚扰和胁迫（第 87(1) 条及附表 6）。
2. 拖延。越接近 6 年时效期，每过一个月，您寻找债务人资产的时间就少一个月。
3. 记录不全。发票、结单或送货证明不齐全，会把一笔清楚的债务变成一场争论。
4. 金额算错。利息、部分还款和抵销必须先算对，然后才发信。
5. 跳过正式步骤。法定催款通知或破产通知书如果有错，会被法庭驳回，您就要从头再来。

### 坏账与税务

马来西亚的企业如果把无法追回的债务撇账，或许可以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该笔金额（Income Tax Act 1967）。企业需要保存为追回该笔债务所采取步骤的记录。

如果您的企业在真正努力之后仍无法追回一笔债务，并把它撇账，企业或许可以从应课税收入中扣除该笔金额（Income Tax Act 1967）。请保存您所采取步骤的记录。支持这项扣除的，正是那份记录。

## 法律用语的意思

- **催款函（Letter of Demand）** — 催款函是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律师发出的私人信函，列明欠款金额和付款日期。它不是法庭文件，信上的日期也不是法定期限。
  - 依据: 没有成文法规定它的格式或期限
- **法定催款通知（statutory demand）** — 法定催款通知是留在公司注册办事处的书面通知，要求公司在 21 天内偿还超过 RM50,000 的债务。公司若不付款、不提供担保，也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妥协，法律即视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，债权人可以提出清盘呈请。
  - 依据: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(1)(a) 条；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
- **破产通知书（bankruptcy notice）** — 破产通知书是法庭应持有终局判决（任何金额）的债权人的要求而发出的通知，要求某人在送达后 7 天内偿还判决债务。不遵从的人即作出了破产行为。被拖欠 RM100,000 或以上的债权人，随后可以提出破产呈请。
  - 依据: Insolvency Act 1967 第 3(1)(i) 及 5(1)(a) 条（经 Act A1624 修订）；Insolvency Rules 2017 第 89 及 90 条规则
- **传票（Writ of Summons）** — 传票是启动民事索偿的法庭文件。被告在送达后有 14 天时间入禀出庭。传票必须在发出之日起 6 个月内送达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及第 6 号命令第 7 条规则
- **缺席判决（judgment in default）** — 缺席判决是因为被告没有在期限内入禀出庭，法庭不经聆讯而作出的判决。被告可以在收到判决后 30 天内申请撤销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3 号命令及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
- **同意判决（consent judgment）** — 同意判决是记录双方议定条款的法庭命令。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，法庭会强制执行其中议定的条款。超出原本索偿范围的条款，必须另行提告才能强制执行。
  - 依据: 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 [2022] 4 MLRA 200（上诉庭）
- **第三债务人扣押令（garnishee order）** — 第三债务人扣押令是一份法庭命令，要求欠判决债务人钱的第三者（最常见的是银行）把那笔钱改为付给判决债权人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9 号命令
- **查封与拍卖令（Writ of Seizure and Sale）** — 查封与拍卖令是一份法庭命令，由法庭执达吏查封判决债务人的动产，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，以清偿判决债务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6 及 47 号命令
- **判决债务人传票（judgment debtor summons）** — 判决债务人传票要求判决债务人到庭，在宣誓下回答关于收入和财产的问题。法庭随后可以命令一次过付清，或分期付款。
  - 依据: Debtors Act 1957 第 4 条
- **押记令（charging order）** — 押记令是高等法院的命令，把判决债务人的股份或政府债券押记给判决债权人，让它们可以卖掉来清偿债务。它不适用于土地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50 号命令
- **土地禁制令（prohibitory order）** — 土地禁制令是登记在地契上的法庭命令，在法庭下令出售之前，阻止判决债务人出售、转让或抵押该土地。它只在土地局登记之后才生效。
  - 依据: 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7 号命令第 6 条规则；National Land Code 第 334 至 339 条

## 债务追讨常见问题

### 如果有人欠您钱

#### 债务追讨需要多长时间？

这要看是哪一步。一封信在几天内会有回复，或者完全没有回复。一宗法庭诉讼，在送达之后至少要 14 天，才可以取得缺席判决；如果债务人抗辩，时间更长。判决之后的追收，取决于债务人拥有什么，以及财产在哪里。在我们看过文件之前，我们不会给您一个时间表。

#### 我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我的法律费用吗？

法庭可以命令败诉一方支付讼费，但金额由法庭自行定夺，通常少于实际支出。有些合约写明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的全部费用。请把合约带来，让我们查看。

#### 债务人是一家已经停止营运的公司。

没有资产的公司无法清偿判决。在提告之前，我们会查核该公司在 SSM 的状况、它用什么作抵押借款，以及董事是否签了个人担保。依据 Companies Act 2016 第 466 条发出的法定催款通知是一种施压手段，不是款项。

#### 公司欠钱不还，我可以向董事个人追讨吗？

通常不可以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，所以它的债务是它自己的（Companies Act 2016 第 20 条）。如果董事签了个人担保，董事就要个人付款。对于明知而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经营业务的任何人，法庭也可以判他个人承担公司的债务。债权人可以在清盘程序中，或在针对公司的法庭诉讼中提出这项申请，但必须证明对方不诚实（第 540(1) 条）。高级职员明知公司没有合理的偿还预期，仍然承担债务，即属犯罪（第 539(3) 条）。定罪之后，法庭可以命令该高级职员偿还这笔债务（第 540(2) 条）。

#### 我可以使用小额索偿程序吗？

如果您是个人，而债务是 RM5,000 或以下，可以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93 号命令）。双方都不可以聘用律师。公司，以及替他人追收债务的人，都不能使用。

#### 这笔债务是不是太旧，已经不能提告？

在马来西亚半岛，时效期是自某笔款项到期而未付之日起 6 年（Limitation Act 1953 第 6(1)(a) 条）。房屋贷款或其他以产业作抵押的债务，贷款本金有 12 年。在沙巴和砂拉越，书面合约是 6 年，借出的款项或没有书面的协议是 3 年。付款，或签署书面承认这笔债务，可以让时间重新计算。在沙巴和砂拉越，这只在时效期满之前才有效。如果日期已经接近，请现在就行动。

#### 我已经有判决了。为什么什么都没有发生？

因为判决不会自己追收。法庭不会去追债务人。您或您的律师，必须申请上文所说的追收工具，一次一项，或几项一起。如果您手上有判决却一直没有动作，请把它带来给我们。第一步是查清楚债务人有什么。

#### 我可以委托追债公司吗？怎样查证它已经注册？

可以，但追讨消费债务（例如信用卡或个人贷款）的追债公司，必须向消费信贷委员会（Suruhanjaya Kredit Pengguna，SKP）注册（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第 57 条）。在 2026 年 6 月 1 日已经营业的追债公司，可以在 2026 年 11 月 30 日或之前申请，并在等候期间继续营业（第 135 条）。该法令规定 SKP 必须公布已注册追债公司的名单（第 76 条）；请到 SKP 的网站查阅。如果在那里找不到这家追债公司，请向它索取 SKP 注册证明，或它已按时申请的证明；有任何疑问，可以通过 SKP 的 CARE 门户（care.skp.gov.my）询问。只追讨商业发票、租金或水电费的公司，不在这项注册范围内。律师事务所也不在内（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附表 4；SKP FAQs v1.1 第 26 题）。追债人员不可以骚扰或恐吓债务人。[是追债人员在找您？请使用信件检查工具](https://www.tkp.com.my/zh/lawyers-letter-check#check)

### 如果您收到了一封信

#### 律师信和传票是一样的吗？

不一样。律师信是私人信件。它要求您付款或做某件事，但目前还没有法庭介入。传票（Writ of Summons）则来自法庭。它有法庭印章和案件编号。只有法庭文件才会启动法定期限。收到传票，您有 14 天时间（自传票送达您之日起计算）告知法庭您将会抗辩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12 号命令第 4 条规则）。

#### 我有多少天时间？

这要看您手上是什么文件。法庭发出的传票：14 天。判决：30 天，用来向法庭申请撤销（Rules of Court 2012 第 42 号命令第 13 条规则）。破产通知书：7 天。发给公司的第 466 条通知：21 天。判决的 30 天，自您收到判决之日起计算。其余的，自文件送达您之日起计算。律师信或催收信没有法定期限。信上写的「7 天」或「14 天」，是发信人自己定的时间表。[请使用信件检查工具](https://www.tkp.com.my/zh/lawyers-letter-check#check)

#### 他们可以因为这封信而逮捕我，或查封我的财物吗？

不可以。一封信两样都做不到。欠钱不是刑事罪。债权人要拿走您的财物或钱，必须先取得法庭判决，然后再走另一道法庭程序。分期付款（hire purchase）买的东西，以及抵押给贷款的房子或土地，规则不同。只有法庭可以因为债务下令逮捕或民事拘禁，而且只限于少数情况。例如：为逃避索偿准备出国的债务人，或有能力按法庭命令付款却拒绝付款的人。以逮捕来恐吓普通债务的追债人员或律师，说的不是实话。

#### 你们会收取多少费用？

我们不获准公布收费。Legal Profession (Publicity) Rules 2025 禁止这样做。请把信件发给我们。在您决定任何事情之前，我们会告诉您这项工作包含什么。

## 资料来源

本页引用的法令、规则、案例和官方刊物。如果网上有官方文本，链接会打开原文。

- [Limitation Act 1953 (Act 254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ACT%20254-Online%20version%20as%20at%201%20Sept%202019.pdf)
- [Sabah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72)](https://sagc.sabah.gov.my/sites/default/files/law/LimitationOrdinanceCap72.pdf)
- [Sarawak Limitation Ordinance (Cap. 49)](https://lawnet.sarawak.gov.my/lawnet_file/Ordinance/ORD_F-LIMITCP49%20Lawnet%202024.pdf)
- [Rules of Court 2012 [P.U.(A) 205/2012]](https://www.malaysianbar.org.my/cms/upload_files/document/Rules%20of%20Court%202012.01.07.2012.pdf)
- [Debtors Act 1957 (Act 256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Act%20256.pdf)
- [Insolvency Act 1967 (Act 360)](https://www.mdi.gov.my/wp-content/uploads/2025/04/Akta-360-Akta-Insolvensi-1967.pdf)
- [Insolvency (Amendment) Act 2020 (Act A1624)](https://www.mdi.gov.my/wp-content/uploads/2025/04/Akta-1624-Akta-Insolvensi-Pindaan-2020.pdf)
- Insolvency Rules 2017 [P.U. (A) 305/2017]
- [Companies Act 2016 (Act 777)](https://www.ssm.com.my/Pages/Legal_Framework/Document/Companies%20Act%202016_Akta%20777_BI%20(1.8.2022).pdf)
- [Gazette Notification No. 4159 (29 March 2021)](https://www.ssm.com.my/Pages/Legal_Framework/Document/GN%20No.%204159_Penetapan%20Amaun%20Keterhutangan%20Syarikat.pdf)
- [National Land Code (Act 828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outputaktap/20201015_828_BI_WJW015175%20National%20Land%20Code%20Act%20828%20(Pewartaan).pdf)
- [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58 (Act 99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Act%2099.pdf)
- [Employees Provident Fund Act 1991 (Act 452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Act%20452.pdf)
- [Penal Code (Act 574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Penal%20Code%2018%20Dis%202018.pdf)
- [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(Act 588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LOM/EN/Act%20588.pdf)
- [Consumer Credit Act 2025 (Act 873)](https://lom.agc.gov.my/ilims/upload/portal/akta/outputaktap/3272203_BI/Act%20873%20-%20CONSUMER%20CREDIT%20ACT%202025.pdf)
- [Consumer Credit Commission (SKP): FAQs on Authorisation Standards, CORE System and Conduct Standards, v1.1 (24 September 2026)](https://www.skp.gov.my/en/clients/asset_66817D39-810F-498F-B363-3C9A1CE3234E/contentms/img/pdf/FAQs/FAQs-on-Authorisation-Standards-CORE-System-and-Conduct-Standards-%2824-Sep-2026%29_v1.1.pdf)
-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Act 2010
- [Central Bank of Malaysia Act 2009 (Act 701)](https://www.bnm.gov.my/documents/20124/277ebcd5-9c21-209b-3984-170ba28351d6)
- Income Tax Act 1967
- Hire-Purchase Act 1967 (Act 212)
- Goh Teng Whoo & Anor v Ample Objectives Sdn Bhd [2021] 3 MLJ 159 (Federal Court)
- Mega Palm Sdn Bhd v Hun Tee Siang [2022] 4 MLRA 200 (Court of Appeal)
-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(Act 92)
- [Judiciary of Malaysia: jurisdiction of the Sessions Court and the Magistrates' Court](https://www.kehakiman.gov.my/en/about-us/court/subordinate-court/jurisdiction-session-court-and-magistrate-court)
- Malaysian Judiciary Yearbook 20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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